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54號
MLDV,107,補,454,2018042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智慶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主張受被告間信託、買賣行為所侵害之債權數額為
  何?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323 建號建物之
  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
  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李智慶彭正道、楊麗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