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15號
MLDV,107,補,415,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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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   告 李坤煌
被   告 李建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
,703,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48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
│編│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原告應有│價     額│
│號│(苗栗縣後龍鎮新港段社腳小段)│ (元/ ㎡) │ (㎡) │部分比例│(新臺幣,元)│
├─┼───────────────┼──────┼─────┼────┼───────┤
│1 │    497地號土地      │      │  4,540 │    │ 9,307,000元 │
├─┼───────────────┤ 4,100元  ├─────┤ 1/2  ├───────┤
│2 │    502地號土地      │      │  1,657 │    │ 3,396,850元 │
├─┴───────────────┴──────┴─────┴────┼───────┤
│                                合 計│ 12,703,8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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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