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74號
MLDV,107,補,374,2018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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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林美香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林義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26611 號強制
執行事件不動產公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拍定金額合計新臺
幣(下同)437,050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扣除
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740 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   標   的   │ 面  積 │ 權利範圍 │ 價   額 │ 備 註 │
│  │(苗栗縣苗栗市文聖段)│  (㎡)  │     │(新臺幣,元)│     │
├──┼───────────┼──────┼─────┼───────┼─────┤
│1  │794地號土地      │75.45    │     │  354,000  │     │
├──┼───────────┼──────┤     ├───────┼─────┤
│2  │376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一層:43  │     │       │     │
│  │:苗栗縣苗栗市文聖里5 │二層:43  │     │  55,050   │     │
│  │鄰文福15號)     │合計:86  │     │       │     │
├──┼───────────┼──────┤  1/3  ├───────┼─────┤
│3  │971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一層:15.48 │     │       │增建物971 │
│  │:苗栗縣苗栗市文聖里5 │二層:5.16 │     │  28,000   │建號係會測│
│  │鄰文福15號)     │三層:52.03 │     │       │後暫編。 │
│  │           │合計:72.67 │     │       │     │
├──┴───────────┴──────┴─────┼───────┴─────┤
│                        合 計│  437,0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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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