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林美香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林義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26611 號強制
執行事件不動產公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拍定金額合計新臺
幣(下同)437,050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扣除
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740 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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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標 的 │ 面 積 │ 權利範圍 │ 價 額 │ 備 註 │
│ │(苗栗縣苗栗市文聖段)│ (㎡)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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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94地號土地 │75.45 │ │ 354,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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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76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一層:43 │ │ │ │
│ │:苗栗縣苗栗市文聖里5 │二層:43 │ │ 55,050 │ │
│ │鄰文福15號) │合計:8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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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71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一層:15.48 │ │ │增建物971 │
│ │:苗栗縣苗栗市文聖里5 │二層:5.16 │ │ 28,000 │建號係會測│
│ │鄰文福15號) │三層:52.03 │ │ │後暫編。 │
│ │ │合計:72.6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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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437,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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