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彭劉洪妹等全體繼承人
代 理 人 彭維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彭朝和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所提之土地未言明坐落何鄉鎮,請提出
完整地號及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二、應補正全體原告之姓名及戶籍地址,如原告間有委任之情事
,請一併補正委任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