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56號
MLDV,107,補,356,201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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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李國彬
被   告 陳羅滿妹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劉羅秀春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清榮即羅來生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世禎即羅來生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世英即羅來生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世宏即羅來生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秀美即羅來生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世逢即羅忠雄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秀梅即羅忠雄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秀蓮即羅忠雄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秀珠即羅忠雄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玉枝即羅忠雄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張源福即張羅二妹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張鳳嬌即張羅二妹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張鳳琴即張羅二妹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張春梅即張羅二妹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吳秀竹即張源喜即張羅二妹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張律鴻即張源喜即張羅二妹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張律淳即張源喜即張羅二妹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清維
      羅健榮
      羅清輝
      羅徐珠妹
      羅文忠
      羅文政
      羅菊梅
      羅良雄
      羅輝忠
      羅仁志
      羅健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720 元【計算式:苗栗縣○○市
  ○○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
  公尺16,000元×面積230.6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40分之
  3 =276,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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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