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43號
MLDV,107,補,343,201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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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倍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54
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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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倍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