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39號
MLDV,107,補,339,201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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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吳懷慧
      吳雅蘭
      鄭素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柄豪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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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