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小字第22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鄧立謙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立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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