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7年度,175號
MLDV,107,苗小,175,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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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175號
原   告 錢汶華
被   告 陳德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 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向被告購買九芎及青楓各1 顆,約定價金為新台幣 (下同)15萬元,原告先行給付5 萬元,事後被告拒不給付 樹木等語。被告則抗辯原告前來買樹,簽約後才說並未帶錢 ,邀被告一同下山去農會領錢,但原告一去不回,令其空等 2 小時,原告並無給付任何款項等語。經查,原告經合法通 知且無正當理由,於本院審理時未到庭,且亦無提出給付被 告5 萬元之證明,故其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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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