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18號
MLDV,107,司促,2218,2018043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18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大湖儲蓄互助會
法定代理人 傅顯榮
債 務 人 黃美鴻
      陳衍堯
      陳清業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柒
  仟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三年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