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彭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下同)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彭國明於,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 元
,借款期間為自104 年2 月13日起至109 年2 月12
日止。詎料債務人彭國明於107 年1 月13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
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
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
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 件。二、放款明
細1 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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