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615號
原 告 劉新木
被 告 葉昇伊(歿)住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0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葉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被告葉昇伊於民國107 年4 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尚未承受 訴訟,故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二、被告葉昇伊之法定繼承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規定, 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並應提出被告葉昇伊之繼承系統 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承受訴訟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