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8號
HLDV,107,補,98,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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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兼法定代理 傅崐萁

被   告 傅崐萁
被   告 林金虎
被   告 羅文龍
被   告 周黃得榮
被   告 杜沛書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66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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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