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代 理 人 郭銘峯
債 務 人 葉智文(即葉德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葉雯萱(即葉德明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古非麗(即葉德明之繼承人)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德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其中壹拾
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