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4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債 務 人 HARTIN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參佰參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提出債務人在台居留
證影本及護照影本並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債務人
在台居留資料,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逕行函覆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