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94號
HLDV,107,司促,1894,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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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4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債 務 人 HARTIN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參佰參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提出債務人在台居留
   證影本及護照影本並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債務人
   在台居留資料,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逕行函覆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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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