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84號
HLDV,107,司促,1584,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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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温騰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貳佰陸拾壹
  元,及其中壹萬捌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
  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
  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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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