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40號
HLDM,107,聲,340,2018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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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國慶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
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及理由欄一第一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殺人未遂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同法第239 條規定,裁定之更正準用上述規定。又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 訟準用之。
二、查本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欣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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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