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李賽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7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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