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黃岳浪
被 告 廖碧容(原名廖偵吟)即崧億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