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0號
TTDV,107,補,100,2018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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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被   告 陳博文 
      宋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3,32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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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