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98號
TTDV,107,司票,98,201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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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吳明崇
相 對 人 胡黛玲
相 對 人 劉葦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胡黛玲劉葦凡於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及相對人胡黛玲於如附表二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其票面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共 2紙,未載付款地,發票地分別載為臺東市○○路000號、臺 東市○○路00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 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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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票字第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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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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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年12月30日 │4,000,000元 │未記載 │106年12月30日 │CH2904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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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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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票字第98號 │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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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2月21日 │1,5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2月21日 │CH6505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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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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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