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95號
TTDV,107,司促,995,201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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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95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金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曾李振興
代 理 人 蔡靜怡
債 務 人 古林美蘭
債 務 人 孫元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零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零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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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