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胡詒淇(即王黍稼即王素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胡本麒即胡本鴻(兼王黍稼即王素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胡立憲即胡立惠(兼王黍稼即王素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胡傛淇(即王黍稼即王素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胡棉淇(即王黍稼即王素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胡詒淇、胡傛淇、胡棉淇應於繼承第三人王黍稼之遺
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胡本麒即胡本鴻、胡立憲即胡立惠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應於繼承第三人王黍稼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胡本麒即胡本鴻、胡立憲即胡立惠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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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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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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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49元 │106年11月07日起至 │2.15% │106年12月8日起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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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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