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74號
TTDV,107,司促,874,20180417,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74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美香
債 務 人 吳宜佩
債 務 人 陽繐憶
債 務 人 吳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參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118,300元     │107年3月21日起至  │10%     │107年4月21日起至  │按上開利率30%計算。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