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01號
TTDV,107,司促,601,2018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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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01號
債 權 人 陶昱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鳳惠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 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 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民事訴 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末按非訟 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 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明文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時,雖於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郭鳳惠住所在 「台東市○○路○段000巷0號」,惟未記載其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亦無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特徵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通知其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 7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同年3月2日送 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逾期未據補 正。是債務人郭鳳惠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真正 住居所等年籍資料均不明,亦無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特徵, 致無從特定聲請人所聲請之對象,且無法認定其當事人能力 ,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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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