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06號
TTDV,107,司促,1306,20180420,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潘玉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2,476元      │95年9月20日起至   │15%     │95年9月20日起至   │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 │
│ │         │          │      │          │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
│ │         │          │      │          │者每月加計付500元,違約金最 │
│ │         │          │      │          │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