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胡佩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佩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3月27日止累計111,259元
正未給付,其中101,693元為消費款;8,366元為循環利
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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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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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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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693元 │107年3月28日起至 │14.54%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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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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