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金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曾李振興
代 理 人 蔡靜怡
債 務 人 記秀惠
債 務 人 歐孝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參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