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號
TTDV,106,訴,11,2018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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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林重利 
訴訟代理人 林倩如 
被   告 賴秋霖張堅能之承受訴訟人)
      張雅珺 
      林正義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參佰伍拾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 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 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亦即以代位請求塗銷登記之不動產 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參 照)。故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向法院訴請確認債務 人與第三人就不動產所訂立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 為均無效並請求第三人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市價為準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至24號研 討結果、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參照)。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張雅珺林正義間、被告林正義與 被繼承人張堅能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買賣及移轉登記行 為均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 規定代位被繼承人張堅能請求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 聲明:「㈠確認被告張雅珺與被告林正義間就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於民國91年12月5日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92年1月 6日以買賣為原因經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以92年東地所字 第000200號收件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不存在。 ㈡被告張雅珺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2年1月6日以買賣為 原因經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以92年東地所字第000200號收



件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㈢確認被繼承人張堅能 與被告林正義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88年6月4日所為之買 賣債權行為,及88年6月30日以買賣為原因經臺東縣臺東地 政事務所以88年東地所字第80850號收件所為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物權行為均不存在。㈣被告林正義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 於88年6月30日以買賣為原因經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以88 年東地所字第80850號收件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塗 銷登記之附表所示不動產價值核定之。原告復主張被繼承人 張堅能於80年至95年間違背委任義務,擅以原告登記於其名 下之土地向臺東地區農會貸款並設定抵押權,致原告所有土 地遭拍賣,爰依民法第542條、第544條、第226條規定請求 被告賴秋霖於管理被繼承人張堅能之遺產範圍內賠償原告80 年至95年間之利息及其所喪失交易機會成本之損害,並聲明 :「㈤被告賴秋霖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堅能之遺產範圍內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萬元。㈥被告賴秋霖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張堅能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226萬8,493元。」,核 原告此部分係單獨請求被告賴秋霖支付利息及損害賠償,請 求對象、訴訟標的均不相同且非競合或選擇關係,亦非以一 訴附帶請求利息或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規定,自應併算其價額。
三、次查原告於107年3月5日準備程序陳報附表所示不動產仲介 行情價約1,800萬元,實際交易價值約1,500萬元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150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26萬8,49 3元(計算式:1,500萬元+400萬元+226萬8,493元=2,126萬 8,4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176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87,823元(計算式:25,750元+39,600元+22,473元=87 ,823元),尚應補繳111,353元,爰定期命原告補繳。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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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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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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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東縣○○市○○段000000地號 │建 │162.50平方公尺 │全部 │
│ │ │ │ │ │
└──┴───────────────┴──┴────────┴─────┘
┌───────────────────────────────────────────┐
│建物標示 │
├──┬──────┬────────────┬────┬──────────┬────┤
│編號│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主要建築├──────────┤ │
│ │ ├────────────┤材料及房│樓層合計 │ │
│ │ │建物門牌 │屋層數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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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東縣臺東市│臺東縣臺東市自強段1013-2│透天厝 │一層:87 │全部 │
│ │自強段586建 │地號 │鋼筋混凝│二層:57 │ │
│ │號 ├────────────┤土造4層 │三層:87 │ │
│ │ │臺東縣臺東市漢中街161巷 │樓 │四層:30 │ │
│ │ │28號 │ │合計:2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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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