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4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大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5月1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姿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