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傅敬書
姜義肇
被 告 胡瑞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原易字第120 號),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