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63號
TNDA,106,簡,63,2018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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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3號
原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蔡美君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李孟諺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訴訟代理人 吳晨暐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106年度簡字第63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 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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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