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萬事達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拋
代 理 人 温家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9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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