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83號
TNDV,107,重訴,83,201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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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   告 姚智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美珍、張文貴
支付命令,惟被告鄭美珍、張文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9,5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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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