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 告 姚智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美珍、張文貴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鄭美珍、張文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9,5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