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8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范秀慧
被 告 劉進忠
尤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裁定 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此項 裁定已先後於107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 可稽(見本院107年度補字第125號卷〈下稱本院補字卷〉第 55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57頁至第65頁),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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