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94號
TNDV,107,訴,594,201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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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4號
原   告 陳來福
被   告 林玉崑
      黃威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305元,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3月2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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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