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 告 陳佳儀即寶鑫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等人
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8,700元,惟查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所提共同訴訟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為1,094,2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原告
僅繳納8,700元,尚不足3,1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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