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陳葉氣
陳登財
陳品卉
陳偉喬
田中雅子
陳雅虹
陳裕昌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宥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浩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
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