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6號
TNDV,107,訴,46,2018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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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陳葉氣
      陳登財
      陳品卉
      陳偉喬
      田中雅子
      陳雅虹
      陳裕昌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宥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浩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
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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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