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周智麒即周名勇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濬明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
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365元。惟因原告已向本院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第47號),倘其聲請經准許確定
,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