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天麟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ORIENT THAI Airlines Co . ,Ltd .間請求給付
欠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美金58萬7397.99 元,依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本件起訴時
即民國107 年4 月16日之臺灣銀行美金之現金賣出匯率為1 :29
.602,折合新臺幣為1738萬81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5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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