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52號
TNDV,107,補,252,201804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陳昱元
被   告 董武全
      王獻楠
      許哲萍
      蔡雅惠
      張桂美
      陳谷鴻
      曾盈靜
      劉靜嫻
      林恩山
      吳光釗
      周舒雁
      高金枝
      葉居正
      柯勝峰
      莊家政
      陳信雄
      蔡清籐
      蔡璋憲  至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武全等18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金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
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金)額(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原告如獲勝訴判決
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同時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107 年度救字第39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
判費(如該聲請經駁回確定,請依本件裁定依法繳納裁判費),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