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39號
TNDV,107,補,239,201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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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林冠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潘順光潘浩哲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47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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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