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38號
TNDV,107,補,238,201804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鑫東亞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斐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薛秀桃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 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
鑫東亞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亞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