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鑫東亞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斐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薛秀桃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 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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