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14號
TNDV,107,消債更,114,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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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佳宏
代 理 人 杜婉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其現任職於「東新洗衣店」擔任司機之工作, 每月薪資約新臺幣25,000元,請債務人補提「東新洗衣店 」名義所出具之自民國107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二)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親屬蔡榮華蔡金珠蔡念潔、蔡昂 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債務人釋明現是否仍有以胤弘有限公司之名義從事營業 活動?如無,債務人從事營業活動之起迄時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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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