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原 告 沈吳雪子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複代理人 連冠璋律師
被 告 沈惠美
沈云涵
沈宜蓁
上 列一人
代 理 人 陳惠菊律師
被 告 沈瑞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4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