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莊振發
相 對 人 梁潔
相 對 人 張聲宇
相 對 人 張聲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 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 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張吉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 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分別設 定新臺幣(下同)840,000元、300,000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31年11月20日,債務清償期均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分別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張吉安於102年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700,000元 ②25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32年1月29日②122年1月29日 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張吉安自106 年6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613,499元②19 9,978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第三人張吉安已於105年7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並未向法 院聲明拋棄繼承,相對人梁潔、張聲宇、張聲宙並已就第三 人張吉安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5年11月18日辦理繼承 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 、借據影本2件、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各1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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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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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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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仁德區 │二空段│817 │20521.00│100000分之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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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梁潔、張聲宇、張聲宙公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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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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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四│ │ │建築│ │ │範│
│ │號│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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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3│臺南市仁德區│臺南市仁│14層樓房│10│10│平│鋼筋│10│平│全│
│ │3 │仁和里和愛街│德區二空│鋼筋混凝│2.│2.│方│混凝│.1│方│ │
│ │ │10號14樓之1 │段817地 │土造 │03│03│公│土造│1 │公│ │
│ │ │ │號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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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梁潔、張聲宇、張聲宙公同共有 │
│共有部分:二空段95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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