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54號
TNDV,107,司拍,54,2018041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洪崇仁
相 對 人 侯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侯佳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設定 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民國110年12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侯佳君、第三人侯侑君於105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 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6年12月17日止,按期平均 攤還本息。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1, 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借款契 約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郵局存證信函影 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侯侑君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54號 │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東區 │仁和段│895 │6499.00 │10000分之44 │
└──┴───┴────┴───┴──┴────┴──────┘
┌────────────────────────────────────┐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54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範│
│ │號│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
│001 │30│臺南市東區仁│臺南市東│12層樓房│97│97│平│鋼筋│13│平│全│
│ │60│東街63號7樓 │區仁和段│鋼筋混凝│.5│.5│方│混凝│.0│方│ │
│ │ │之8 │895地號 │土構造 │0 │0 │公│土構│8 │公│ │
│ │ │ │ │ │ │ │尺│造 │ │尺│部│
├──┴─┴──────┴────┴────┴─┴─┴─┴──┴─┴─┴─┤




│共有部分:仁和段290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 │
│共有部分:仁和段290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