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吳彥呈
相 對 人 陳宗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宗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3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債務。清償日期:民國 106年12月11日,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宗聯於106年9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元 。約定借款利息一期未繳,視為借款全部到期。詎相對人 自106年12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共350,000元 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 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借條等影本各1件 、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 1紙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 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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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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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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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柳營區 │ 重溪段 │633 │331.64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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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柳營區 │ 重溪段 │634 │234.13 │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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