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王嘉麒
相 對 人 張藝馨
債 務 人 蔡鎭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蔡鎭璘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0年12月21日,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蔡鎭璘於①100年12月28日②100年12月28日③105 年9月20日④105年11月8日⑤106年9月13日⑥106年9月13日 向聲請人借款①700,000元②3,800,000元③1,300,000元④ 11,100,000元⑤7,600,000元⑥23,800,000元,借款期限至 ①110年12月28日②115年12月28日③110年9月20日④115年 11月8日⑤118年9月13日⑥118年9月1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 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蔡鎭璘自106年12月8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308,887元②2,502,473元③1,034, 622元④10,243,671元⑤7,555,755元⑥23,661,444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蔡鎭 璘雖於106年12月25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相對人張藝馨,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 權利證明書、交易明細查詢、本票、催告函等影本各1件、 個人借款契約、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2件、 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影本3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蔡鎭璘及相對人張藝馨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 達債務人蔡鎭璘、相對人張藝馨,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 ,惟債務人蔡鎭璘、相對人張藝馨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 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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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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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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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白河區 │馬稠後段│360-3 │7980.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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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白河區 │馬稠後段│360-6 │4042.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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