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蔡熊吉
相 對 人 蔡熊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蔡熊吉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蔡熊山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 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 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 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 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 114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5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0,000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 逾100,000元至1,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 00,000元至1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0 ,000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 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 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3亦分別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蔡熊吉對相對人蔡熊山起訴請求分割遺產 事件,前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 年度家救字 第162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而本案部 分則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由本院以106年度家簡字第29號民 事判決判准分割遺產,有各該確定證明及民事判決等在卷可 佐,又上開准予分割遺產之民事確定判決主文並未就訴訟費 用負擔之數額予以裁判,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
用額。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係屬財產權請求,依聲請人請求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67,090元(309,540元+57,550元=367, 0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970元,按該分割遺產判 決主文第二項所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 例負擔,是聲請人及相對人各應依其應繼分比例二分之一負 擔訴訟費用,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 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龔惠婷